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银保”合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科金〔2021〕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以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改革任务要求,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作用,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式,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更好地服务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雏鹰企业,借鉴有关省市相关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政银保”合作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银保”合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以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改革任务要求,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作用,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式,补齐政策短板,加强梯度培育,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更好地服务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雏鹰企业,借鉴有关省市相关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及工作目标
雏鹰企业作为我市种子企业群体,是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团队创新创业的重要成果,是我市产业未来发展的希望。近年来,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等部门密切协同、加强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雏鹰企业中累计获得贷款企业的比例已达到20%。全面梳理雏鹰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情况,建立政银保合作机制,是进一步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制造业立市和“一基地三区”目标实现步伐的重要举措。
(一)基本思路
落实国务院推广的“政银担”合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政策体系,补齐短板、形成合力,引导激励社会担保机构加大对雏鹰企业担保力度,强化组织对接,推进“企银保”有效信息沟通,大幅度增加雏鹰企业融资比例,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念验证资金、风险投资、保理等形成组合,全方位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实施,力争两年内将雏鹰企业累计融资发展比例由20%提升至30%,并逐步提升至35%以上。
二、政银保合作机制及主要政策
(一)政银保合作机制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政策指引作用,合力推进企、银、保有效结合。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桥梁作用,用好本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组织对接、协调沟通,切实解决企、银、保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担保机构奖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发“雏鹰贷”、“知识产权贷”等适合雏鹰企业特点的创新产品,建立线上申请与审批绿色通道,与线下指导相结合,为雏鹰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快速的融资通道和产品。
(二)主要政策
1.完善雏鹰企业认定信息库并向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提供。推动雏鹰企业认定信息与金融机构信息需求相衔接,在雏鹰企业认定系统中增加金融机构信息需求条目。加大雏鹰企业认定系统与市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接力度,提升信息准确度和权威性。
2.加强与银行合作力度。支持和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雏鹰企业特点的创新金融产品和线上便捷融资通道。对产品对路、服务便捷的银行金融机构,优先批量推荐优质企业资源。
3.建立担保机构奖励机制。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为雏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单家担保机构为认定有效期内的单家雏鹰企业年化无形资产质押担保额在2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给予1%的奖励。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在受理申报后新发生的未享受部分可在下年度继续享受。每家担保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4.建立雏鹰企业融资服务奖励机制。选择一家具有融资担保经验、风投管理经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联系、对雏鹰企业情况熟悉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组合推动雏鹰企业对接各类金融机构,形成风险投资、银行、担保、租赁、保理、知识产权服务等各类金融机构全方位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的氛围。按年度根据绩效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奖励。对累计获得贷款的雏鹰企业比例在20%-30%部分,每增加1家给予中介服务机构0.3万元奖励;对超过30%部分,每增加1家给予中介服务机构0.35万元奖励。获得贷款的雏鹰企业累计比例低于25%(但超过20%),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程序
每年度,市科技局根据情况适时发布奖励受理通知,融资担保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有关程序后,发放奖励。
四、管理与监督
建立分析与研判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雏鹰企业融资情况,协调解决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任务完成。合作担保机构、管理服务机构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各合作机构,若有弄虚作假套取或与企业合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开展科技金融合作业务,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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